許多糾紛是由于購房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規定得不明確、不具體而引發的。如有的在合同中對交付期限規定為暫定、待定或竣工后交付使用。這實際上是沒有交付期限。開發商本意也許是在交期無把握的情況下以這樣不明確的條款來保護自己。其實這種做法不僅會引發糾紛,而也
許多糾紛是由于購房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規定得不明確、不具體而引發的。如有的在合同中對交付期限規定為 暫定 、 待定 或 竣工后交付使用 。這實際上是沒有交付期限。開發商本意也許是在交期無把握的情況下以這樣不明確的條款來保護自己。其實這種做法不僅會引發糾紛,而也保護不了自己。因為履行期限是經濟合同的必備條款,如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買方可隨時要求對方履行。何況在有關的批準文件、規劃許可、開工報告中竣工期限是必須明確的。還有對付款期限、價格、面積、質量等條款也必須約定明確,不能使用易生爭議、概念模糊的語言。1995年底,建設部、國家工商局聯合發布了《商品房購銷合同示范文本》,該文本雖未被賦予強制使用的效力。但它是在總結多年商品房銷售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的,內容較全面、具體,并顧及到了買賣雙方的利益,比較公平。買賣雙方在簽約時可參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