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糾紛案例 被告:史先生、達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辦律師:牛公慶、張由 爭議焦點:物業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案情簡介: 史先生、達女士夫婦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號902、901室的戶主。901室與902室為同單元相鄰的兩套房子,為了把兩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兩
物業管理糾紛案例
被告:史先生、達女士(本所委托人)
承辦律師:牛公慶、張由
爭議焦點:物業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案情簡介:
史先生、達女士夫婦系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號902、901室的戶主。901室與902室為同單元相鄰的兩套房子,為了把兩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兩套房子門外的走廊處安裝了一道防盜門。上海S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該公司認為史先生、達女士夫婦的行為構成非法占有,造成公共妨礙,將兩夫婦訴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雙方主要觀點:
原告方認為:
史先生、達女士開始裝修購置的房屋時,與原告簽訂了一份《二次裝修管理協議書》,按協議約定,兩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裝防盜門。兩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礙。
我方認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由于業主違法物業使用規定,影響到相鄰關系,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作為物業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沒有起訴權。
二、被告安裝的防盜門并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兩套房子之間的共用走廊,由于901、902兩套房子是一戶人家購買,走廊也實際上是由一戶人家使用,對大樓內其它業主沒有任何影響。此觀點也已得到大樓內的其他業主書面同意,并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與原告簽訂的《二次裝修管理協議書》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據《合同法》相關條例,委托合同隨時可以解除。被告當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書》。
訴訟結果:
對于原告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這樣一個明顯的事實,一審案件的承辦法官以 辦過三百多個案子,都是這樣判的 為理由,不予采信,判決原告勝訴。我所律師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義,向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上訴,二中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上訴。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請再審。再審中,法官認為一審二審對于原告具有主體資格的確認是錯誤的,但是為了維護法院的名譽,建議我方撤訴,并親自至委托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裝防盜門。后上海市高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了物業公司在業主違法物業使用規定產生的糾紛中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意義: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前,我所律師通過正確理解《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精神,通過不懈努力,為委托人爭取到了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