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物業費業主權利將受限
首期入住業主可先行成立業委會
明年1月1日起,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業主,將被限制行使對小區共同管理的權利。昨天,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正式發布并于明年起實施。 《指導規則》規定,入住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也就是說,同一個項目,一期先入住的業主,可以不等后期業主入住,先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另外,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及表決辦法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
對于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業主,該《指導規則》明確指出,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