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進入小區時,撞上大門口正在放下的欄桿,造成骨折。陳先生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對這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物業承擔六成責任,賠償陳先生各類損失共計14036元。
陳先生家住本市楊浦區長嶺路某小區。為了防止外人隨意進出小區,該小區大門平時有一欄桿橫著,僅在車輛進出時放行,而行人則通過一邊門進出。2008年6月13日晚上10時許,陳先生進入小區時,恰逢小區保安放行車輛,門口欄桿并未象平時一樣橫放,陳先生遂經過大門進入小區。由于事發當晚下雨,保安手持遙控器控制欄桿復原時,未注意到陳先生,陳先生撞到徐徐放下的欄桿后摔倒,經診斷為左髕骨粉碎性骨折,為此住院治療10天。事后,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陳先生于2009年1月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控制大門欄桿時應謹慎注意,確保不傷害他人,發現危險時應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避免。現由于物業公司保安的疏忽,致使陳先生人身受到傷害,應對陳先生所受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陳先生作為成年人,應對自身安全盡到最大注意義務。既然陳先生明知該欄桿在事發時在車輛駛出后即會放下,路過此處時應謹慎行走,以避免人身受到傷害,故陳先生在本案中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遂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六成責任,賠償陳先生醫療費人民幣7199元、律師費人民幣1200元、護理費人民幣1080元、交通費人民幣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20元、營養費人民幣1080元、誤工費人民幣3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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