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向舊物業公司發出解雇通知,說是已經聘請了新物業,要求舊物業10天后辦理移交手續。舊物業公司隨即貼了公告,24小時后停止提供物業服務,隨即迅速撤離,連資料都沒移交。這下子難為了新物業,因為沒有檔案資料就無法開展工作。日前,海滄區法院支持業委會訴求,判令舊物業交付相關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2010年4月1日,海滄區亞橋花園的業主一大早醒過來,發現小區物業管理人員換了新面孔,而且新來的物業管理人員對小區的事情很不了解。
原來,舊物業是開發商指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公司,2006年8月,小區成立業委會后,仍然由舊物業管理。3年后,小區換屆選舉產生新一屆業委會。2010年3月30日,業委會向舊物業發出通知,說是已經選聘了新物業,要求舊物業于2010年4月10日起辦理移交手續,并在交接完畢后撤離小區。
接到通知后,舊物業隨即向全體業主發出公告,將從2010年4月1日零時起停止提供物業服務,但包括公共維修基金分戶明細賬、物業費與停車費交納記錄、業主檔案、房屋出租檔案等資料,舊物業并沒有交接給新物業。業委會幾次交涉沒有結果,一紙訴狀將舊物業公司告上法院。
舊物業公司辯解說,開發商將大部分資料移交給了業委會,如有部分資料沒有移交,也應在開發商處保管,開發商并沒有移交給他們。
法院審理后認為,此前,舊物業公司有義務要求開發商向其移交物業管理所必需的資料,并將全部資料移交業委會。舊物業公司不能以開發商移交的資料不全為由,拒絕向業委會移交相關資料。同時,舊物業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開發商沒有移交相關資料。
因此,法院判令舊物業公司10日內向業委會移交包括公共維修基金分戶明細賬、物業費與停車費交納記錄、業主檔案、房屋出租在內的所有物業管理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