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寧波網訊 2002年起物業公司就開始對北侖海琴園小區進行物業管理,然而小區內有一套房子直到2007年才出售。這套房屋空置期間的物業費應該由誰支付?近日,北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房屋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由房地產公司支付。
2002年8月,佳佳物業管理公司與寧波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對海琴園小區實施初期物業管理,委托期限自2002年7月2日起至該小區交付使用后兩年。委托期滿后,佳佳物業與海琴園小區業主委員會續簽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物業公司繼續承擔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委托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去年底止。雙方約定的服務費為:多層住宅綜合服務費每月0.8元/平方米、日常維修費為每月2.4元/平方米。
然而,海琴園有一套商品房在2002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25日期間,一直空置著,因而也無人繳付該套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物業公司曾多次與房地產公司協商,但房地產公司一直沒有支付物業費。無奈之下物業公司將該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
北侖區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原告履行物業服務義務后,被告作為該小區的建設單位,應依法繳納小區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給買受人房屋的物業服務費用,遂依法判決被告房地產公司向原告佳佳物業公司支付房屋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