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轉租要滿足什么條件?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哪些房屋是不能轉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3)預租的商品房。
另外,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可以轉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轉租。
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
(4)不得違背雙方意愿,有問題,雙方要共同討論。
3、轉租房屋如何確定房產稅納稅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
4、房屋轉租的稅費如何收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個人取得轉租房屋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1)個人將承租房屋轉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有關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調整為:
①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④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5、房屋轉租該怎么做?
(1)從轉租的前提來講,轉租必須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
(2)從轉租的客體上講,轉租的房屋是出租的房屋,它可以是承租房屋的全部,也可以是承租房屋的部分。
(3)從轉租的收益來講,轉租人從轉租中獲得收益是無疑的。但原出租人是否也必須在轉租中獲得收益這將視具體情形而定,原出租人可以從中獲取收益,但不是必須獲得收益。
(4)轉租成立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5)從轉租合同來講,轉租合同是原承租人,現轉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該房屋租賃合同雖然僅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但這份轉租合同必須要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
(6)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