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春生 簽訂過房屋租賃合同,卻不能夠將所租房屋交付給租賃人,在返還過預交的定金之后,又被租賃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商貿公司須再付許先生一倍定金。 2008年年底,家住焦作市中站區的許先生與一家商貿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
作者: 王春生
簽訂過房屋租賃合同,卻不能夠將所租房屋交付給租賃人,在返還過預交的定金之后,又被租賃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商貿公司須再付許先生一倍定金。
2008年年底,家住焦作市中站區的許先生與一家商貿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許先生租賃該公司4間平房和一條夾道,租期20年,先交付定金11.5萬元。定金交付后,如果許先生違約,商貿公司將不退還定金。若商貿公司違約,則須返還許先生雙倍定金。
交付定金后,許先生準備用房子了,誰知卻被一家醫藥公司阻撓。醫藥公司的工作人員稱,房子已經被他們租下了。許先生詢問商貿公司,卻被告知房子并沒有出租給醫藥公司,但似乎也沒辦法讓許先生再使用。隨后,商貿公司退還了許先生的定金。但是,許先生認為商貿公司應該按約定返還其雙倍定金。許先生的要求遭到了商貿公司的拒絕。許先生便將商貿公司訴至中站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商貿公司與許先生簽訂合同后,未能交付房屋,屬違約行為,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