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高女士詢問:她租了一套房子,房東讓她交了1000元的押金,并給她打了一個收據,這種做法合理嗎?若她現在不想租房了,押金能退還嗎? 法立信律師所孫雨寒律師解答:首先,房東在出租房屋之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家具被損壞,經承租人同意,收取一定的押金是合理的。
海口高女士詢問:她租了一套房子,房東讓她交了1000元的押金,并給她打了一個收據,這種做法合理嗎?若她現在不想租房了,押金能退還嗎?
法立信律師所孫雨寒律師解答:首先,房東在出租房屋之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家具被損壞,經承租人同意,收取一定的押金是合理的。其次,該1000元能否退還主要取決于它的性質,如果房東在收取1000元時給的收據上寫明收取的確是“押金”或“訂金”,就應該退還,但同時由于高女士違約,房東依法可以要求其賠償她的損失;如果該收據上寫明1000元屬于“定金”,因為高女士現在不再承租該房已經構成違約,“定金”依法可以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