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哪些行為是國家明確禁止的?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2、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3、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5、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7、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8、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9、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簽訂中介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項
1、要求查驗賣房人的房屋產權證。對一時拿不出房屋產權證書(如原產權人按揭購房還未還清銀行貸款),得問清中介機構如何還貸領證,自己是否接受,并在簽訂中介委托合同中明確時限和違約責任。
2、合同條款要仔細閱讀。在簽訂房屋購買意向書、房屋買賣定金協議等房地產中介委托(服務)合同,特別是涉及到三方條款的問題時,由于各房地產中介機構使用的中介委托(服務)合同不盡相同,一些不平等條款,購房者應特別注意。
3、要主張自己的權利。不平等條款主要出現在房地產合同的補充協議和附加協議里,購房時需對這些補充協議加倍小心;自己的主張須通過合同的補充協議和附加協議里加以明確。不要相信中介人員的所有口頭承諾,必須將口頭的東西變成文字條款。
4、合同條款遇到不清楚的地方,應多請教專業人士或法律人士。很多老人不懂法律法規和政策,簽約付款容易上當受騙。
5、保存好購房的各種書面材料,若是復印件則要求對方加蓋機構印章。
6、付款必須讓中介出具正式發票或正規收據,須有機構的印章和經辦人的簽字,切忌打白條。
7、房地產中介委托(服務)合同,要有具有執業資格的經紀人簽字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