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是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街道某某大道139號某某某某小區的業主,2015年8月21日,王某某將房屋出租給包某。2016年2月7日21時50分許,案涉房屋發生火災。起火點為住宅客廳裝飾臺處,火災燒毀客廳及廚房,過火面積26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達107800元。
王某某認為,包某長時間離家,同時并沒有對電器進行斷電,且包某在包某在承租期間,自行添置了一些家用電器,還購買了屬于三無產品的落地燈。房屋起火應歸結于包某對房屋的不合理使用行為。因此,王某某將包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包某賠償火災給原告造成的損失80800元。
包某提起反訴并辯稱,自己離家時沒有將電器斷電是符合常理的,不屬于不當使用租賃物。火災原因是電氣線路故障,但起火處僅有一盞非大功率落地燈。案涉房屋的電氣線路由王某某安裝,但其并未盡到定期檢修的義務,這產生的一切后果應由王某某承擔,且王某某應賠償自己因火災造成的廚具、飾品、衣物等各項財產損失27000元。
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結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包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法院認定原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被告損失10800元,被告承擔60%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48480元。
對于該案的判決,法官解釋稱,案涉房屋起火原因為客廳裝飾臺處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導致火災發生,但從本案的證據中無法看出電氣線路故障是何種電氣何種故障,無法區分是哪一方的原因導致了火災。但由于原被告雙方對房屋都有相應的管理及安全保障義務,故應結合雙方在義務范圍內的過錯程度確定責任承擔比例,另外,由于案涉房屋在承租人包某的實際掌控下,應承擔更多的責任。
據承辦法官介紹,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依照法律規定仍有一定的管理和維修義務。另外,承租人作為實際的房屋占有人,應當妥善保管好房屋,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房屋的性質合理使用房屋。如果租賃期間,由于某種原因造成了房屋損失,出租人與承租人對此都存在過錯的話,那么雙方都應依照相應的過錯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