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時,須向租賃所提交下列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須提交以下證明其產權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產權證》;
2、房地產權屬證明書;
3、經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登記所鑒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4、經廣州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鑒證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5、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證明文件(如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臨時建筑的文件);
6、新建房屋在竣工驗收交付使用起半年內,建設單位可憑(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批準書》;(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已繳交全部土地出讓金的發票;(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報建審核書》;(4)竣工驗收(質量、規劃、消防)合格的文件;(5)產權具結書等資料辦理。如超過半年,建設單位還未能辦理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明書,則不予辦理租賃登記。
(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須提交以下證明其產權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產權證》;
2、《宅基地證》;
3、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審批的房屋報建批文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書》。
(三)與限制房屋處分權有關的資料:
1、共有房產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轉租房產的,須提交轉租人與原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如該合同沒有出租人同意轉租的約定條款,須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3、已抵押房產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文件;
4、受委托經營管理房屋的,應提交合法的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