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間,租房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出租人有權解除原租賃合同,租房人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并退還房屋。
2002年8月,尤女士將其兩間店面和1個車庫租賃給夏先生經營百貨,雙方約定租金為每月7560元,租期為2002年8月至2007年8月,租賃期內,如租房人因故不能繼續經營,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出租方。2006年3月,夏先生在沒有通知尤女士的情況下,將店面及車庫轉租給吳先生。2006年8月,尤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由夏先生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在終審判決中指出,夏先生在未經出租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轉租行為無效,夏先生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最后判決:解除租賃合同,夏先生將店面和車庫退還給尤女士,支付拖欠房租和違約金共計8萬元。 (鄭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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