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如何確定所有權變更的效力
在租賃期間所有權變更,則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也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導致產生新的租賃合同的,新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為準。買賣房屋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事實上,還包括贈與、互易等形式的所有權變更情況。審判實踐中,新舊法律關系交替的時間點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買賣而產生的新的租賃關系,該時間點就掌握在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
相關案例:
所有權權變更不影響合同效力
2005年9月8日,劉先生與王女士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劉先生將其一套三居室住房租賃給王女士居住,年租金為27000元,租賃期限為3年,租金一年一付。
合同簽訂后,王女士付給了劉先生一年的租金。但王女士住了三個月后,劉先生急需用錢,決定將房屋賣出。沒過多久,李先生以6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買下,二人辦理了過戶手續。
現在,李先生要求王女士搬出騰房,王女士拒絕。王女士想問自己能否繼續租賃該房屋。
房山區司法部門工作人員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劉先生與王女士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作為承租人的王女士依合同約定取得了房屋的租賃權。據此,承租人王女士仍享有租賃該房屋的權利。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須具備以下條件:
1、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即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必須原屬有效且因期限未滿而仍將有效。這樣,當出租人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在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仍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
2、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應該在租賃期間。在本案中,劉先生與王女士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并未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合法有效。該租賃合同的履行期限為3年,而發生糾紛時僅履行期限并未屆滿,因此符合上面第一個條件。
3、李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時間也在租賃期間以內,故本案符合“買賣不破租賃”產生效力的條件。
所以,對于房屋的新主人李先生而言,仍要受到原房屋租賃合同的制約,其對房屋的使用權仍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須等到房屋租賃期滿后,才可要求王女士搬出。
所有權變更不影響租賃合同生效,也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滬律網房地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