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根據《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屬于違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辦法》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
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等。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根據《辦法》,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