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有期限的書面合同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6個月以上,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雙方僅僅是口頭協議,即使雙方曾經商量好了期限,如果產生糾紛后房主不認賬,在法律上只能視為不定期合同,房主可以隨時主張解除合同,對承租人非常不利。例如郭女士租住李先生房屋,雙方口頭約定租期一年。半年后,李先生因嫌租金太低,對郭女士提出要么加錢、要么退房的要求。郭女士無奈想尋求法律保護,但是在李先生否認口頭協議存在的情況下,又沒有書面協議作證,法院只能視雙方約定為不定期合同,郭女士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
租住了有問題的房屋怎么辦
現實生活中,承租人往往會發現承租的房屋有各種各樣缺陷,和房主之前的承諾不符。比如屋頂漏水,電話、閉路電視不通,沒有熱水供應等等,遇這種情況,完全可以讓房主出錢解決,因為法律規定房主應當保證出租房的質量,并且履行租賃物的維修業務。如果房主拒絕,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維修并由房主承擔費用。如果這些缺陷已經嚴重影響到承租人居住的,承租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返還未住期間的租金,還可以要求其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失。
承租期間房屋易主怎么辦
即使房主在房屋租賃期間賣掉房屋,產權人變更了,承租人仍然有權利根據已經存在的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繼續租住。根據我國的法律,房屋的所有權變更不影響之前已經存在的租賃關系,即“買賣不破租賃”。新的房主應按照原來約定的租賃費用收取房屋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