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應簽“供暖責任狀”
“我租了一套房子,可冬天供暖不好,找誰誰都不管,咋辦?”近幾日,本報租房者挨凍的投訴日益增多,對此,律師提醒廣大租房者,暖時莫忘寒,簽租房合同時,一定不要忘記將供暖問題提上案頭,給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加安全系數。
今年8月中旬,哈市市民那先生在南崗區花園街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先期交納了1年的房款。前些天,房子溫度驟降,那先生在屋里不敢脫羽絨服,睡覺時加蓋兩層被,可還是無法抵御寒冷。那先生找到了供暖單位,對方告知,他所租的房子已經欠了3年的包燒費。那先生又找到了房屋中介,中介公司答復:“房主現在在國外,每年的8月份回國一次,我們也聯系不上他。”想起當初中介曾經承諾的“這房子包燒肯定沒問題”,那先生想到了起訴,可翻開一紙合同他卻傻了眼,相關條款的規定只有一句話,而且含義模糊。
哈市居民趙先生也遭遇了和那先生同樣的事情,從供暖開始,他租的房子暖氣就冰涼,已經收了錢的房主讓他“愛找哪兒找哪兒”,中介公司又稱自己沒責任。看著還有三個月才到期的合同,趙先生一籌莫展。
哈市每年有近半年的供暖期,租房旺季的夏天,一些租房者在租房時卻恰恰忽略了這點。對此,黑龍江元辰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靳鐵志表示,租房者在跟房主簽合同時,應該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中對供暖期室溫的相關規定簽訂責任條款,而且條款中的責任規定應該具體化和明確化。
靳律師還提醒,對于通過房屋中介租房的消費者,也不能讓中介公司把承諾停留在口頭上,應該讓其對供暖問題簽字蓋章,或者在合同里注明擔保人字樣,這樣一旦出現問題,中介公司也有義務與房主承擔同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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