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屋的出租人應當是房屋所有權人。由于商品房屋的可流通性,房屋所有權人應包括房屋擁有經營權人、獲所有權人同意的承租人、在典期內的典權人,及雖沒有所有權憑證但其所有權沒有爭議的占有人等。
2、租賃房屋的裝修或增添物的歸屬及到期處分應由租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3、租賃房屋的轉租不違法且可以贏利,但須獲出租人的事先認可。
4、商品房屋租賃經登記可以對抗第三人。
由于商品房屋租賃的新特點,以及出現數量巨大的商品房屋成為私人投資而進入租賃市場的新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新類型的商品房屋租賃引起的訴訟數量多、標的大,以及租賃方式的突破造成處理難度增大,形成許多頗有爭議的疑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