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住宅租賃市場的迅速發展,各式各樣的租賃糾紛也層出不窮。合富置業專業人士建議,當租賃雙方發生糾紛時,一定要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若不清楚相關的規定,可適時咨詢有關方面的專業人士。而在約定有關事宜時,應以書面合同確認為宜,以免雙方因誤解或其他原因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或損失。
案例:
張先生把自己名下的房改房租給李先生,簽訂每月1日李先生須付給張先生1500元作為當月的租金,租期從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但在2007年10月1日,因李先生回老家探親沒有如期支付租金,回來后又因太忙而忘記與張先生聯系10月份租金的支付問題,因此,張先生希望通過有關方面追討李先生欠付的租金。
點評:
合富置業專業人士建議:對于承租人不按合同約定交納房租的問題,出租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通過下列三種方式進行解決:
1.自行協商解決。依據具體情況,雙方直接協商解決,通常采取的解決方法是承租人及時付清租金或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延期支付;
2.申請房地產仲裁機構仲裁解決。出租人可以申請房地產仲裁機構仲裁,但是,采取仲裁的途徑,必須是在合同中事先有約定,或者是雖然沒有約定,但是發生糾紛后,雙方愿意接受仲裁;
3.通過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出租人有權訴訟到人民法院,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應交納的房租,并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