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轉租的規定
租賃物的轉租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而將租賃物出租給第三人使用收益的法律現象。在轉租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出租人,轉租人(承租人),第三人(次承租人);在轉租關系的三方當事人中,可能發生三種法律關系:出租人與轉租人之間的關系,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系。
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的,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原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這是轉租法律關系存在的前提;(2)承租人與第三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轉租合同;(3)承租人的轉租行為征得了出租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得到出租人的追認;(4)轉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減去承租人已經使用收益的年限的余額。在符合上述四個要件時,轉租合法有效。
因此產生的法律關系應當按照如下原則處理:
(1)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2)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成立租賃關系,其關系按照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處理。(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本無直接的法律關系,但是處于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的保護,我們認為:次承租人得直接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同時次承租人享有原承租人的相應權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產生如下法律關系:(1)承租人得解除其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2)出租人得直接從次承租人處基于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取回租賃物,次承租人不得基于其與轉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對抗出租人;(3)次承租人得向轉租人主張租賃合同違反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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