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方負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交付房屋的義務,合同約定的條件一方面包括房屋的狀況,應符合租賃用途;另一方面應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
二、出租方負有按照合同約定修繕房屋及保障房屋設施正常使用的義務。房屋的修繕及于房屋的附屬設施。出租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修繕義務,影響承租方使用房屋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承租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三、 出租方負有就租賃房屋所得依法納稅的義務;
四、出租方享有收取房租的權利;
五、出租方享有審查批準承租方對房屋裝修改造方案權利;
六、出租方享有租賃合同到期或終止后收回房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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