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調解處理
1、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可調解保護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若房屋已過戶登記為第三人所有且第三人善意,則宜調解房屋過戶維持現狀,出租人對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行為進行經濟補償。
2、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并非絕對無條件,應受到一定限制,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與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并存的,應調解保護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僅租賃部分房屋而出租人出售整體房屋的,如部分房屋的出售對房屋整體使用將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也不宜簡單地確定承租人當然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3、把握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合理期限,通常,出租人出賣房屋應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應在一定期限內決定是否購買,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一般可以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租人出賣房屋之日起3個月為宜。
二、轉租糾紛的調解處理
對這類糾紛調解時,應把握以下幾方面: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導致合同解除的,應一并通知第三人加入調解,因為此時第三人負有退房及支付逾期退房使用費的義務。關于逾期退房使用費的標準,可參照租賃合同租金、轉租合同租金或市場租金計算。
2、對“是否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考察,有些糾紛中出租人雖然對承租人的轉租行為沒有書面明確表示同意,但其明知承租人的轉租行為后長時間不作出反對意思表示,還認可由第三人租賃使用房屋并進行了修繕,此時可推定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轉租行為予以默認。
三、租賃合同履行糾紛的調解處理
房屋租賃關系中,承租方通過支付租金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出租方通過交付房屋取得租金利益,雙方關系固定,行為持續,合同履行期限也相對較長。可是一旦發生糾紛,如雙方均不主動尋求解決方案,而是消極懈怠,極易導致損失擴大。對這類糾紛調解時,應在分清雙方責任的基礎上尋找當事人共同利益的結合點。一是了解當事人的心理動態,如承租人的目的是為了解除租賃合同,還是為了減免租金;出租人的目的是為了收回房屋,還是為了上漲租金等,以便調解時掌握主動權。二是對涉及動遷解除合同引發的租賃糾紛,要樹立全局意識,將糾紛放在整個動遷環境下考察,必要時可依托社會力量共同調解,避免糾紛影響動遷全局。三是涉及住宅用房的“群租”糾紛,調解時應向出租人指出,房屋所有人把成套獨立的住宅用房改造后出租給多人多戶共同居住使用,不僅對房屋結構、功能造成影響,而且對周邊小區環境和鄰里安全等造成危害,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情況。
四、合同解除后添附物的調解處理
承租人租賃房屋后,往往會進行裝潢或添附,尤其是經營性用房,承租人更是斥資不菲。合同解除時,添附物或殘值的處理往往會引發新的爭議,承租人希望獲得貨幣補償,出租人則不愿意有償接手已經使用過的裝潢。對這類糾紛調解時,可遵循以下原則:承租人在房屋內可移動的物品、設備或可取回的添附物,可調解由承租人取回;不能取回的,如果雙方對添附物處理有約定的則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應區分情況處理:(1)未經出租人同意而承租人自行添附的,可調解承租人自行將添附物除去,不能除去的,出租人原則上無需給予補償。(2)經過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合同解除后,由于添附物不能取回,已成為添附方的損失,原則上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雖然是承租方違約,但所留裝潢物對于出租方確有再利用價值的,可調解出租方酌情補償。
知識關聯:
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程序:
1、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
租賃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房屋所在地的租賃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填寫并提交《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申請表》。書面申請應當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請的理由和要求,申請日期。
2、管理所收到調解申請后,審查有關材料后受理
租賃管理部門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認真審查有關材料。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予以受理,填制《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登記表》,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材料、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以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于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管理所調查
受理后,應于5日內派出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分別向租賃雙方了解相關情況,盡可能地收集租賃合同、租金收據、水電費單據、當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據材料。依據調查的資料,擬定調解方案。如屬情況緊急且符合受理條件,應立即進行調解。
調查應當按規定制作《調查筆錄》,詳細記載調查內容。
4、管理所調解
召集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時,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調解員要認真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如實做好調解記錄,積極促使當事人雙方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因正當的或者對方可以諒解的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中途退出調解的,可以延期調解。一方當事人不愿意繼續調解的,應當終止調解。糾紛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結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終止調解。
5、調解終結
租賃當事人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制作《房屋租賃糾紛調解書》一式四份,租賃雙方、第三人、調解人四方簽署后各保存一份。如果涉及房屋租賃合同變更事項的應及時變更《房屋租賃合同書》,并按房屋租賃合同登記或備案程序進行變更登記或備案。
租賃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或者一方不愿履行調解協議的,應在《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登記表》中記明當事人各自意見,提出下步處理糾紛的建議(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供當事人參考,調解程序終止。
當事人不服管理所調解,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的,管理所應于3日內將相關材料移交區辦,由區辦組織調解。
房屋租賃糾紛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調解終結。調解終結后,應當制作《房屋租賃糾紛調解終結報告》,寫明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爭議的主要事實、當事人的訴求和調解結果,調解人署名后報單位負責人審閱。
小編提醒注意:房屋租賃部門和調解人無權處理當事人的房屋及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