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絕大多數人又難以全款購房。特別是商鋪投資的情況下,往往售房方會幫助申請貸款,同時為了更好的銷售業績,會跟買房人保證如“貸款不批就能退房”等。在下面案例中,購房人輕信此類承諾,要求售房方退還首付并加付延期履約金,最終反遭賣方索賠。
2009年10月31日,陳甲與陳乙從永禧公司售樓處預購了XX路XX弄X號某廣場北地塊地下X層XX室商鋪,總價為人民幣267萬元。采取付一半貸一半的房款支付方式,并將攜帶的材料交由永禧公司的代理銀行甲銀行辦理貸款的人員審查,其認為貸款材料已經齊全,能夠貸款,陳甲才將剩余的首付房款84萬元付清,并且在向永禧公司售樓處的經辦人余某說清如果貸款辦不下來其要退房后,才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2009年12月,永禧公司售樓處的余某電話通知陳甲、陳乙無法發放貸款,因為已經履行不能,陳甲、陳乙遂多次電告余某及楊經理要求退房,多次與永禧公司交涉無果,逐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料,永禧公司答辯并反訴稱,訟爭雙方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附件一中約定“簽約乙方(即陳甲、陳乙)應于2009年11月30日前向簽約甲方(即永禧公司)支付房款(可含貸款)133萬元,無論甲方代為辦理貸款還是乙方自行辦理貸款,若乙方申請貸款額度未獲銀行批準或與銀行批準貸款額度產生差額的,該未獲批準部分或差額部分,乙方同意按附件一約定的貸款應到賬期限自行用現金向甲方支付,乙方逾期支付的,視為乙方未按合同約定付款,逾期超過90天后,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該合同或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如甲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款的3%。”陳甲、陳乙向第三方銀行申請貸款,應自行承擔貸款無法審批通過的后果。
法院也最終支持了永禧的主張,判決陳甲、陳乙承擔違約責任。
上海房產律師提醒大家在簽署購房等重要的協議時,應當在簽字之前謹慎審查合同條款,而非簡單聽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審批貸款的因素很多,即使是貸款審查員也無法從文件判斷最終的貸款結果,申請人的信用記錄、現有的貸款狀況、貸款政策等都至關重要。交易人雖缺乏經驗,但不足以構成顯失公平,法院仍然會按照雙方約定的內容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