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更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不可能對采光權進行約定。因此,沒有約定的參照大連市人民政府令17號《大連市城市建筑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規定》進行處理。該規定第九條中,對擋日照的處理有明確的規定,具體是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被擋日照的,均可到當地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確認。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確認申請后,應指定具有相應勘測設計資格的單位對被申請確認的建筑物進行技術勘測或測算,作出是否被擋日照的確認。第十條經確認原有建筑物屬于被擋日照的,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單位在確認后的一個月內,給予被擋日照建筑物的產權人或使用人一次性補償。同一建設單位建設的住宅區(或商住區)由于不同步實施或違反規劃設計要求造成擋日照影響的,由該建設單位負責解決。
附:
2002年6月1日起實行的《大連市城市建筑物間距及擋日照處理規定》
第五條 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紅線寬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層和點式高層建筑,不考慮其對道路另一側原有建筑的擋日照影響。
第六條 位于市級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區以及縣(市)、區級公共中心區住宅的臥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時間內,滿窗日照時間不得少于1小時。
第十七條第六款 有效日照時間是指大寒日早8時至16時的時間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