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園小區業主委員會工作細則一、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必須通過招標或其他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并必須最終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全體業主確認同意后,業主委員會才有權依據《物業管理條例》代表小區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訂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簽署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業主委員會的任期;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必須具有國家頒發的物業管理的資質證書或相應資格,并須有兩年以上管理相似社區的經驗。 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向物業公司報修三次以上,物業公司不能解決的問題,可由業主委員會出面向物業公司提出書面意見。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當業主違反《業主公約》、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大會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業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制度時,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或非訴訟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權利,履行程序中的義務并承擔有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責任;擬訂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審議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專項服務委托合同、收費標準和服務標準,報業主大會決定;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維修、更新、改造的方案,報業主大會通過后組織實施和竣工驗收; 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監督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其它企業或個人在物業管理 區域內進行物業管理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業主大會及《業主公約》賦予的其它職權;二、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第二周周六晚八點召開一次。在下列情況下,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認為必要,書面要求召開;三分之一業主委員會委員書面要求召開的;十名以上業主書面要求召開的;按照前款要求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的,業主委員會主任應該在15天內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按下列規則召開: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負責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3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提出書面說明。 會議召集人提前5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上述規定的,但必須在會議前一日將會議內容通知每位委員。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會議記錄本應該按照業主大會要求采用訂本式,連續編號。會議記錄本由業主委員會秘書妥善保管,不得毀損、遺失或銷毀。會議記錄應該工整清晰,業主委員會秘書應該在會后整理成會議紀要,并送與會委員簽字確認后存檔。業主委員會委員對簽字的會議紀要應該留底存檔。業主委員會委員對會議紀要、會議記錄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召開,作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根據議題需要可以邀請政府有關部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等單位人員列席。審議業主提出的議案時可以邀請提議案人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并做出說明,但提議案人無表決權。若議案內容超越業主委員會權限的,則應提交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在作出決定后二天內,以書面形式,在業主大會指定公告欄向全體業主公告至少14天。業主委員會公告應該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業主對業主委員會決定有疑問的,應該在14天內向業主委員會書面提出;業主委員會主任應該在三天內對業主的疑問作出書面解答,并同時將書面解答內容向業主委員會委員書面匯報;業主委員會委員對解答沒有提出書面異議的,視作同意解答;業主委員會應該在業主大會指定公告欄公布業主的疑問和解答。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超越《業主公約》和本議事規則授予的職權致使業主委員會遭受財產損失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在業主委員會相關會議中對業主委員會決定表示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委員不承擔責任。三、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換屆及資格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在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指導其換屆工作。經業主委員會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由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有犯罪行為的;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在物業管理區域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或相關利益的經營活動的;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因違法、越權或瀆職行為而被罷免的委員,如果給業主委員會造成財產損失或法律責任的,業主委員會應追究其賠償責任。四、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章程第一條 為規范本小區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錯用、濫用、盜用,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業委會公章必須按本章程嚴格管理,嚴禁違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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