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20多年,帶來了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空前繁榮,人權因為物質基礎的夯實而變得有條件在社會生活的各個細節中得到尊重,體現在物業管理行業,社區的業主委員會正是這樣一個體現業主權益的好的社區組織形式。 時至今日,小區業主委員會這個由全體業主選舉產生,代表廣大業主行使小區自治權利,履行相應義務,以維護小區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在城市中已不再陌生。這些年業主委員會,在規范小區的各項管理工作、提升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方面,起到相當的推動和促進作用,但業主委員會代表廣大業主能充分享受自治權利,真正意義的實現其職能,還需要經歷一段較為艱難和漫長的歷程。以下,筆者謹以實踐體會所得,談談在小區業主自治以及業主委員會建設方面的一些看法。 一、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廣泛代表性值得商榷 首先,國家有關立法尚不明確。時下的業主委員會與其說按照有關規定成立,還不如說按照習慣成立。因為至今為止國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規對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具有實際的指導意義。小區業主們無所適從,只有任由開發商以及物業管理單位擺布。而事實上,當前的小區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單位多為“父子”關系,實屬一家,暗箱操作選舉的全過程是必然,將維護誰的利益更是顯而易見的事情。 其次,政府的指導職能不具體。根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第六條“住宅小區應當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委會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 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規定的要求,任何一個新建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都必須在政府的指導下進行,而對于如何指導,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具體履行哪些指導職能卻未予明確,個別地方的政府主管部門甚至出現“送份材料來備案吧”的想當然局面。而這些“材料”由誰送去呢?說到底,還不是離不開開發商或是物業管理單位。這樣一來廣大業主能真正參與選舉的面必定受到局限,因為開發商或是物業管理單位可以說出一千個、一萬個理由來解釋“業主們難以召集,想業主們全部參與的可操作性不強。”很自然地為暗箱操作培育溫床。 這一問題的存在看上去似乎較為復雜,其實不然。要解決這一問題還是應當通過國家立法來實現,盡可能的讓業主委員會的操作上能夠“有法可依”。第一、必須明確政府主管部門的職能,將新建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轉化為政府主管部門的責任;第二、明確界定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單位在業主委員會的選舉過程中僅為全力協助的角色而并非主導地位;第三、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成立的程序,要求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要求組織開展小區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第四、建立政府主管部門回復制度,對小區業主的咨詢、投訴、申訴等政府部門應當定期回復。我們都知道擁護政府工作,響應政府號召是參與社會活動的基本準則,而且這一準則在社會中已經形成了廣泛共識,而政府的依法行政也顯得極為重要。小區的業主委員會選舉同樣如此,只有政府的主動介入才能有效防止選舉過程里各方私利心的滋生,也只有這樣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地維護和保障各方切身利益。 二、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時間確定在何時有待進一步研究 選擇適當的時間成立業主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能對于一個新建住宅小區的意義重大。很顯然,業主委員會如果不能夠及時成立而一直由物業管理單位代為行使其職能來維護廣大業主的權益,這對于物業管理單位有點勉為其難,而對于廣大業主也確實有失公平。特別是在小區開始交付使用階段,由于一些矛盾或糾紛的較大一部分都是由《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有關約定以及一些銷售承諾所引發的,而在這種時候,矛盾的關鍵勢必將直接觸及到開發商的利益,即便是物業管理單位有按章辦事的想法,但由于與開發商之間存在著“兒子與老子”的厲害關系,那也只得看著“老子”的臉色行事,或許只有走走形式、做做表面文章才能夠得以保全。然而,業主們卻因為缺乏組織而顯得勢單力薄,畢竟個體的力量是有限的。那么,如何才能有效解決這一矛盾呢?當然還是不能脫離國家立法來實現的根本原則,先有規矩才能成方圓。第一、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時間,應當根據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購房合同所達到的一定比例由政府主管部門來確定,因為合同一經簽訂就意味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業主理應享受到由獲得所有權而產生的種種相關權利。只有通過業主們選舉產生真正能代表自身利益的組織,才有可能依據合同的約定條款找開發商討個說法;第二、新建小區在業主委員會未成立前,開發商應當發布物業管理招標公告收集物業管理企業信息,待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小區業主委員會以及開發建設單位召開招標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而在此之前,開發商應當成立臨時性物業管理部門的形式對小區實施必要的管理;第三、在業主委員會與中標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當中明確小區入伙前物業管理企業對接管驗收過程中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相應的權利。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素質要求及其應得報酬應當得到明確 對于小區的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素質,當前多數人都抱有一種無所謂的態度,且較為普遍地認為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具備什么樣的素質并不關鍵。但是,如果根據業主委員會的性質以及其應履行的職責看卻并非如此。首先,業主委員會是一個具有團體法人資格的組織,需要承擔法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所以對于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至少需要具備熟悉法律法規的專業人士;其次,業主委員會需要履行小區的監督與建議職能,而履行這些職能就必然要求業主委員會具有相應的財務管理、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環境管理以及策劃社區文化活動等等多方面知識的人士。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只有各方面專業人員較為齊備,才能更好發揮其監督職能,才能更加有效地維護廣大業主的利益。 一個小區就是一個人力資源的寶庫,各行各業的專業人士多不勝數。業主委員會吸納專業人士的加盟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支付相應的報酬,只有這樣做才能有效地激發廣大業主的參與意識,也只有支付相應報酬后才能根據業主委員會的職責追究相應的責任。 四、建立對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的監察監督機制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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