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業主群體進行理性分析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新型城市社區日漸增多。這種新型城市社區與傳統城市社區相比,其社會關系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住戶變成了業主,房管所變成了物業管理公司,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社會關系類型。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還處于發展初級階段.處理這些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還不夠完善,缺乏公認的文化理念和行為評價標準,因此不時誘發出多種矛盾,甚至常常演變成激烈的沖突和糾紛。在這些矛盾中,突出地表現為房地產開發商和消費者的矛盾,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的矛盾以及社區內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矛盾。
    關于物業管理矛盾的分析,多集中在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而對于我國普遍的多戶家庭的樓宇或小區來說,社會變革時期業主之間的關系也不容忽視。如果一個社區缺乏和諧友善,民主自立.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周,開發商,業主,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矛盾、中突。糾紛肯定會經常發生。而且隨著業主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特別是那些高檔小區,物業管理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各種各樣的老大難問題還會相繼出現。
    一個小區或樓字內的業主本應成為一個和諧的整體,但由于多年來傳統體制的慣性的影響以及居民本身的差異,使得業主之間也存在著多種矛盾。這些矛盾有些已經凸現出來,但有些仍是潛在的,他們都或多或少地阻礙著小區和諧氛圍的形成,也會進一步影響物業管理的良好開展。因此.分析業主這樣一個新型的群體以及這個群體在物業管理中的地位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物業管理糾紛以便尋找解決的途徑,以保障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
    二、業主群體的特征
    l、業主之間的差異較大,業主群體缺乏主流人群的支撐
    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越來越多的城市居民通過市場來選擇購買住房.人們在選擇住房時,較少會考慮將來與誰同住一個小區。因此,入住后,人們會發現自己小區內的業主差別較大,在年齡,家庭、職業,學歷。素質等方面都有較大的差異,甚至有的小區由于房屋面積大小不一,業主的收入水平也會有很大的不同。這種狀況會使小區內無法形成主導小區文化的主流人群,只能是各行其是。
    2、業主群體是一個極其松散的組織
    居民入住以后便自然地成為小區業主群體中的一員。然而這個業主群體是極為松散的。首先,業主之間還不熟悉,不可能經常交流想法;其次.業主之間有差異,本身會存在各不相同的想法、第三.業主通常會有自己的工作或其他事務,沒有精力考慮小區的溝通事務。雖然<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問題,但實際上業主組織的運行一直很難展開,關鍵就在于無論是業主大會,還是業主委員會,它們都是松散的組織。松散的業主組織有時連一般的會議都無法召開,更不要說組織在一起來解決問題了。
    3、業主群體內部存在著多種矛盾
    業主群體內部存在的主要矛盾有以下幾個方面:對物業管理的認識不一致,’關于公共區域的占用.關于寵物的飼養問題、關于住宅的不同使用用途問題,相鄰業主之間的矛盾等。這些矛盾的存在有些是因為業主認識程度的差異,有些是因為業主自身的偏好不同.還有些是因為經濟方面的原因。由于目前相關法規的滯后和執法力度的欠缺.使得小區內業主的行為很難規范.而且對于物業管理公司來說,提高自身的服務水平是容易做到的,但由于受到管理權限的限制,處理業主之間的矛盾卻比較困難。
    三、協調業車內部關系培育新型業主群體的建議
    業主群體的差異、松散和矛盾的特征導致了業主各項權利的虛設,因為在法規規定的業主權利中,很多都不是單個業主可以行使的,必須形成一個業主群體的公共決策機制,才能很好地行使業主權利,因此協調業主內部關系培育新型業主群體是物業管理的當務之急.
    1、適當安排業主共同活動的場所,組織社區文化交流活動
    一些小區由于歷史的原因比較缺乏業主活動的場所,使得業主在工作之余無處可去,相互之間缺少了認識和交流的機會。各小區應根據自身的條件適當調整布局,安排業主共同活動的場所。另外物業管理公司和居委會應適當組織社區文化活動,促進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公司。業主與社區之間的溝通.
    2、完善業主公約,讓每個業主都明確自己的責、權、利
    雖然國家和地方均頒布了相關的物業管理法規,但從物業管理的實際操作來看,〈業主公約〉才是小區管理的“區法”,是物業管理日常管理的“基本法”,它能最集中,最全面。最深刻地體現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并能有效規范全體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國家和地方的(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只是一個指導性文件,無法對每一個小區、每一棟物業具體的管理行為進行一一界定。要管理好物業,就必須針對每一個物業制定一套規章制度或對其進行合同約定,使之更具有針對性和操作性。此時,〈業主公約〉就是一種最佳的選擇方式。
    〈業主公約〉是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上制定的,是一種合同性的公共契約.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全體業主及相關主體必須遵守。〈業主公約〉是物業管理中一個基礎性的文件,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章程〉等構成了物業管理的基本框架,也是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與服務的法理依據和法律文件。在香港,〈業主公約〉受到了高度的重視,具有法律效力,是處理物業管理日常管理重要的和基礎性的法律依據。
    3、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群體聘請律師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住宅小區業主之間的糾紛,有些已影響到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通過律師的協調,可以化解矛盾,減少小區糾紛。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物業管理公司聘請了律師作公司的法律顧問. 目的是通過律師到企業、到小區宣講法律,約束企業的行為,協調與業主的關系.同樣小區的業主大會也能為自己請律師.上海某小區的業主大會為業主們請來了常年法律顧問,成為上海市第一個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業主大會,這意味著目前小區業主們自身維權意識的增強.業主大會有了律師顧問,可以在解決很多糾紛上起到疏導作用,有效避免事件的擴大。聘請律師的費用也不會很高.估計每年的費用在5000元以內。至于這筆費用的來源,可以從維修基金的利息中支出,也可以采用全體業主共同分攤或是從物業經費的收入中支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