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的世紀同樂小區業委會籌建再次“難產”。
今年7月份業委會選舉籌備組終于在多方多次協調下成立,可是,到了11月份業委會還沒成立。4個月的時間籌備業委會成立工作應該綽綽有余,而世紀同樂小區業委會籌備組成員在籌備召開業主大會時,在對待同屬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商鋪和辦公樓業主的問題上,和有關部門的規定產生分歧。
世紀同樂小區在開發時,是集住宅樓和商鋪、辦公樓一起開發建造并銷售的。小區業委會籌備組已經于今年7月份成立,在籌備召開業主大會的時候,籌備組成員認為,把商鋪、辦公樓業主納入業主大會,會造成商鋪、辦公樓使用者使用小區內的公用設施、水電設施和停車位,會加重小區管理的負擔并會增加相關費用。因此,堅持把商鋪、辦公樓的業主排除在業主大會外,要求住宅部分的業主和商鋪、辦公樓的業主分別成立業委會,分別備案。
長風街道和街道房地辦卻答復,按照有關業委會成立的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只能有一個業委會。像世紀同樂這種綜合小區,商鋪、辦公樓業主也是小區業主,不能把這部分業主排除在業主大會之外。另外,關于商鋪辦公樓業主使用小區設施的擔心是不必要的,因為商鋪、辦公樓的業同樣繳納物業服務費、水電費和停車費,而且由于房屋使用性質不同于住宅,物業服務費和水電費按照商用房的標準收取,并不會多占用小區的公用設施。如果籌備組堅持把商鋪、辦公樓業主排除在業主大會外,即使最后依照程序選出了業委會,也會因為缺少這部分商用房業主,造成向房地局報批備案時不獲批準。在這個問題上,籌備組成員和負責指導業委會成立的街道、房地辦存在較大分歧,業委會籌建進度再次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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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業委會的疑問
問:如果某戶家庭經常造成所在樓道的不和睦,該戶家庭的成員是否沒有資格入選業委會?
答:按照有關規定,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條件為:①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③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無違章裝修行為);④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⑤具有一定組織能力;⑥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首先,有資格入選業委會的必須是業主,即房屋產權證上是產權人或共有產權人。即使因為某戶家庭個別成員的原因,經常造成樓道里鄰里關系的不和睦,該戶家庭其他成員只要符合上述6個條件,就有入選業委會的資格,業委會選舉資格上不實行“連坐”。
問:業主是否有權利聯名罷免業委會成員。如果可以,需要多少住戶聯名?如果不可以,應該遵循怎樣的罷免程序?
答:《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全體業主選舉產生,向全體業主負責。業主委員會應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及時了解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向業主負責。
業主有權罷免不稱職的業委會成員。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要想更換業委會成員,可由20%以上的業主聯合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作出決定,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通過,可罷免業委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