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配置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有何要求?
根據市政府批轉市房地資源局《關于實施<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若干意見》規定,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可在先期開發的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或者以先期開發區域的建筑面積為基數,按照以下規定配置:
(一)物業管理企業用房,不低于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建筑面積的0.2%;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建筑總面積不足5萬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積100平方米。
(二)業主委員會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積30平方米。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用成套房屋,并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