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至 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我所在的小區想成立業主委員會,請問,如何申請?有什么要求? ——讀者劉先生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鞍山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業主應首先向當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
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代表擔任;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
籌備組成立90日內,在街道辦事處指導下組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
任職條件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
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