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位設廣告牌業委會有權決定嗎?
海滄大金門花園部分業主撥打熱線反映說,小區業委會在沒有征得小區8號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就決定在8號樓樓頂設一個大廣告牌,他們擔心這廣告牌一立,會給處于風口的8號樓增加不少安全隱患,而且,沒有事先征得業主同意,業委會有權決定設立這個廣告牌嗎?
設立廣告牌用的鋼材擺放在大金門花園8號樓樓頂,8號樓的業主們說,要立起來的這個廣告牌長7米,寬76厘米,之前他們根本不知道這件事。
大金門花園業主:我們知道時這個材料都已經運完了已經在施工了一星期后我們才知道
大金門花園的業委會曾與小區物業簽定合同,規定業委會委托物業公司在小區的公共用地處設立廣告牌創收,但沒有確定立廣告牌的具體地點。物業公司決定在8號樓樓頂立廣告牌并通知業委會后,業委會也沒有告知8號樓的業主。
大金門花園業委會主任丁某亮:當時我們沒考慮到這一塊
丁某亮說,因為認定8號樓樓頂為公共部位,業委會認為自己有權決定才沒有去征求8號樓業主們的意見。
海滄區建設局市政處盧某進:3244在我們國務院的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里面它講到利用物業公用部位公用設備設施進行經營的因為它是廣告有收入嘛應該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的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需要三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