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市民關于房屋質量問題、爛尾樓、裝修質量、延期交房、房屋面積縮水等投訴出現了一定比例的增長。當高房價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話題時,業主對于動輒幾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的房屋的維權更應重視。今天我們推出“買房后遭遇面積縮水怎么辦”,特別對房屋面積縮水進行關注。
編者按: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今年的主題是“消費與服務”。在現代消費者眼中,商品買賣不再是簡單的物幣交換,而是為了享受到更好的服務。我們了解到,近年來,市民關于房屋質量問題、爛尾樓、質量、延期交房、房屋面積縮水等投訴出現了一定比例的增長。當高房價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話題時,業主對于動輒幾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的房屋的維權更應重視。今天我們推出“后遭遇面積縮水怎么辦”,特別對房屋面積縮水進行關注。
陳先生等25位業主分別從開發商處買了一套或幾套期房,交房后卻發現,房子的公攤面積比合同上的增加了,套內建筑面積變少了,總的建筑面積也相應“縮水”了。開發商該不該賠償呢?
期房面積嚴重“縮水”
陳先生是溫嶺箬橫人,2007年和銅陵市營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在橫濱廣場住宅小區7號樓購買了一套建筑面積為297.19平方米的期房。房子是立地式的,共6層。
簽合同時,陳先生和開發商約定:房子的建筑面積為297.19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290.59平方米,公攤面積6.6平方米。
2009年5月,開發商交房。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陳先生發現,房屋產權證上記載著:建筑面積294.56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286.65平方米。
陳先生納悶了,這和當初簽的合同完全不一樣。“算下來,現在的公攤面積是7.91平方米,比合同多出了1.31平方米,但套內建筑面積少了3.94平方米,總的建筑面積少了2.63平方米。”陳先生說,1平米就是三四千元,“縮水”的面積要讓開發商賠回來。
開發商要求簽補充協議
橫濱廣場住宅小區7號樓一共有30套立地式房子,購買的業主有25位。和開發商簽定的合同中,這30套房子,每套房子的面積、售價都有不同。但相同的是,這25位業主都發現了商品房面積存在縮水現象。
“其實一開始,大家只是在討論房子面積少了,沒意識到要去維權。”陳先生說,但一件事讓他和其他幾位業主決定維權。
在辦房產證前,開發商突然提出要業主們簽一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稱,交房時,房屋面積按實際測量面積計算。開發商還催促業主們,一簽完補充協議,就可以拿到房產證。
當時,其他住戶們陸續簽了協議,只有陳先生等3位業主不愿意簽。“我們拿著補充協議給懂行的人看,他們說房子面積肯定存在問題,應該找開發商賠。”
25位業主抱團維權
經過商量,25位業主決定集體向開發商索賠。
陳先生說,一開始,他們找到開發商,開發商表示“要調查了解”,但一直沒有回話。
隨后,業主們先后跑了箬橫鎮政府、箬橫鎮工商局、溫嶺市建設規劃局,打過市長熱線,找過新聞媒體。陳先生說,溫嶺市建設規劃局認為房子面積要按合同規定計算,開發商應該賠償。不過,開發商沒有給出明確答復。留給業主們的是漫長的等待。
經過多方奔走,2009年9月,箬橫工商所、箬橫消保分委就房屋面積問題展開調查。經過溫嶺市城鄉建設房地產測繪有限公司現場測繪,測繪結果顯示,產權面積與2007年9月簽訂的商品房購房合同面積相比存在“縮水”現象。
開發商返還房款57.16萬元
從實地測繪結果來看,30套房子均存在2.51-8.89平方米不等的縮水,縮水總面積達153.39平方米。
工商部門工作人員注意到,每套房子縮水面積均未超出雙方約定的3%幅度范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隨后,工商部門召集開發商和業主進行調解。經過10多次協商后,雙方最終達成協議,開發商一次性全部退還每戶多收的房款,多收房款金額為面積差乘以合同約定價格。按銷售合同價格計算,開發商返還25位業主合計57.16萬元房款。
為何房子面積會“縮水”?開發商解釋,在合同中,他們將開放式陽臺面積全算入了套內建筑面積。根據有關規定,陽臺建筑面積,每戶陽臺(無論凹凸陽臺)封閉的,按100%的建筑面積計算;不封閉的按建筑面積的一半計算。
熱線小貼士
如何處理房屋面積縮水
溫嶺市消保委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消委會接到有關房子的投訴中,大多是房屋質量問題、爛尾樓、裝修質量、延期交房為主,房屋面積縮水在投訴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他提醒消費者在購房時應該睜大眼睛,一定要仔細看合同,認真核對條款,要把建筑面積和套內建筑面積都與開發商進行約定,避免事后出現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該部分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面積誤差超出3%的,買受人可以選擇退房或選擇退款。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退款的,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的,該部分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超出3%的,買受人有退房和退款兩種選擇,選擇退房的處理辦法與上等同,選擇退款的,該部分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