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71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因此業主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使用和處分時也不能為所欲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因為建筑物的不可分性以及建筑物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利益一致性,決定了業主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將住宅改作商業用房開辦公司,必然會帶來大量外來人員的進入,干擾居民正常的生活。同時也會對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安全防范等帶來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否則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受到影響的業主可以先向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投訴,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制止。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也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依法處理。業主的權益受到損害的,也可以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