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數業主同意可解聘物業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如果作出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決定,業主有權向法院起訴。國務院日前發布第504號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該決定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物權法》,國務院對《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了多處修改,修改內容主要涉及到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由于規
定了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為防止這種行為可能侵害到業主的權益,《決定》賦予了被侵害權益業主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力,《決定》對此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決定》還擴大了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業委會的范圍,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現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指導機構只有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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