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對于共有物權的權利有:
1、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七十條)
2、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 (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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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七十四條)
4、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物業服務企業要接受業主的監督(八十一條、八十二條)
5、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6、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 第七十九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業主對于共有物權要承擔的義務有:
1、業主要承擔共有物權產生的費用,這是業主對共有部分承擔義務中最為關鍵的要求,業主不能拒絕繳納合理的物業服務費用,當建筑物需要維修時,當共有部分需要修繕時,業主不能拒絕其應當承擔的部分費用。八十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2、業主必須要服從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就共有部分所做出的決定。七十八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業主在行使、利用共有部分時,要遵守相關規定。 第八十三條規定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