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市政管委),直轄市房地局,計劃單列市建委:
隨著房屋商品化的不斷推進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購買商品房和公有住房的居民越來越多,房屋售后物業管理也越來越重要。但是,目前相當數量的房屋缺乏必要的售后服務和管理;一些管理單位與業主及使用人之間責權利不明確;部分業主和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破壞房屋結構,不能正確使用公共設施、設備,造成房屋售后管理難、居住和工作環境差、管理糾紛多等問題。為加強商品房銷售、房改售房與物業管理的銜接工作,搞好售后服務,解決居民買房的后顧之憂,創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現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商品房和公有住房管理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時,應重視物業管理工作。要制定出物業管理實施方案,及時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工程驗收,確保工程質量,并做好物業管理接管驗收工作。公房出售的舊住宅小區,售房單位要提前做好房屋檢修工作,在規劃允許的范圍內完善配套設施,合理解決物業管理辦公及配套用房,為公房出售后實施物業管理創造必要條件。
二、售房單位售房前,要制定《業主公約》。《業主公約》是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全體業主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要使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自覺地遵守《業主公約》。售房單位應參照《業主公約示范文本》(見附件)制定《業主公約》。購房人應全面了解《業主公約》的內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同時作出遵守《業主公約》的承諾。
售房時未制定《業主公約》的,由銷售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參照《示范文本》盡快補充制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三、要規范物業管理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售房單位與購房人在簽訂房屋購銷合同時,已確定物業管理實施方案的售房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應向購房人公布物業管理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違反規定隨意加收物業管理費用,購房人也要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物業管理企業對住用戶提供的特約有償服務要實行明碼標價,定期地向業主公布收支況,接受業主監督。
四、要加強公共部位、共用設施維修養護基金的管理。公房出售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關于加強公有住房售后維修養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997〕65號)的要求,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專項基金,并制定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中,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專項基金的提取、使用與管理,也應作出明文規定;一些開發企業在售房時已從售房價款中提取該項基金的,應在商品房購銷合同中說明,該項基金要專戶存入銀行,不得挪作他用。需要使用時,由物業管理企業作出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
附件:
業主公約示范文本
為加強---(以下簡稱 本物業 )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賃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并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