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先生說,自己家有老人,需要經常曬太陽,而侵權方只答應給800到2000元的經濟補償,不知開發商依據的是什么標準?如果按這個標準進行經濟補償,是遠遠不能彌補常先生的損失的。遇到這種不合理的經濟補償,常先生不知該怎么辦?并想知道有沒有比較合理的補償辦法?合理的經濟補償應該是多少?
我家居住那幢樓老人多、病人多,相鄰的新建大樓將遮擋整個居民樓的采光。”常先生問:開發商說新建樓房遮擋居民采光,但在大寒日仍能保證居民居室日照2小時以上,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只能給受影響居民每戶最高2000元的經濟補償。不知道開發商這種說法對不對?”
針對常先生遇到的情況,北京當代律師事務所朱克非律師說,這個開發商給常先生的經濟補償,是依據1994年頒布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大于或等于2小時,冬至日大于或等于1小時,違反規定者,給予800~2000元的補償。”在這種情況下,補償居民2000元就算高的了。
朱律師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以下簡稱規范”)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常先生家有老人,還應參照這個標準要求開發商給予更多的經濟補償。
常先生問:我的鄰居去年把房子賣了50萬元,現在這座樓采光受到影響,值不了這個價了。常先生仔細算了這樣一筆賬,由于陽光被遮擋,自己家的通風條件受到破壞,屋內夏天將變得潮濕,冬天變得陰冷。此外,由于兩樓相距30多米,家里黑白天都要遮擋窗簾,否則就要被偷窺。夕照時由于高層建筑的反射,他的住宅還會受到反射光的污染。 沒有陽光、沒有月亮,來回只有回旋風,繼續在這里居住,生活質量肯定要下降一大截兒。這些因素是不是也應給點經濟賠償呢?
朱律師說,以上說的經濟補償,只是行政層面上的一種規定,本身是沒有權力對經濟賠償數額進行限制。《規定》上面寫的是800~2000元,但是這個民事侵權的客觀事實,就如常先生列舉的事例,其造成的損失可能遠不止這些。這種補償并不能排除所謂的侵權賠償。畢竟,補償和賠償是兩個概念,補償是帶有一種和平性、協商性的給予。而賠償應該是按照實際損失來理賠。
朱律師這樣解釋:目前,采光權侵權案件的賠償沒有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法規。可參照《規范》確定民事賠償與經濟補償的界限。被遮擋后的日照時間低于《規范》規定的標準的,由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雖被遮擋,但被遮擋后的日照時間高于上述標準的,仍要由侵權方對被侵權方進行適當經濟補償。 由于對采光權的侵害不僅體現在對物權的侵害上,還可能導致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以及其他權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權侵權實際上是多重侵權的綜合,賠償內容應當包括:由于陽光遮擋導致電費、采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因采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等。 只有做到賠償補償同時到位,居民權益才算得到了比較公正合理的解決。
常先生問,討要經濟賠償官司花費時間精力太大,有沒有更好的處理采光糾紛的辦法?
朱律師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于新建或已建成的大樓等工程,不宜依此法律實施排除妨礙,停止侵害”處理。選擇經濟補償和賠償是在既成事實前提下的不得已措施,收到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肯定不是最好的。
朱律師說,在國外遇到侵犯采光權這種情況,經常采用利潤共享的方式處理。比如說在美國,開發商建造房屋之后影響了其他房屋的采光,處理時不是要把新建房屋拆掉,而是把這房子所得的利潤跟原建筑內居民共享,假如我這房子利潤有1000萬元,那就得拿出300萬元來跟你平分,所以國外就沒有這么多的矛盾。在國內也有比較好的處理方法。如新建的房屋使周邊的房屋陽光達不到規定的日照最低標準,開發商要么把受影響的房子買回來,改作車庫、商鋪、辦公等對日照要求不高的用房,要么向受影響的居民賠償。得到賠償或有償出賣”陽光權的居民,要到房產管理部門訂立一份永久放棄陽光權的協議,并在產權證的附記一欄備案公示”。目的是讓放棄陽光權的住戶在出售失去陽光權的房屋時,出售價格要把失去陽光權的房屋功能考慮在內,杜絕糾紛發生。但這不是強制性規定。
鑒于以上事實,朱律師提示:采光侵權”重在預防。不管今后國家制定一個怎樣的采光侵權”的賠償標準,一旦采光侵權”的事實產生了,便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為了減少此類糾紛,預防侵權應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