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怎樣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滬律網張仁清律師回答:
房地產抵押登記一般包括抵押權設定的登記和抵押權實現后的登記兩個環節。抵押權實現后的登記可分為抵押權因債務如期被履行時的注銷登記,與房地產權因折價或變賣、拍賣后的過戶登記,后一項嚴格來說不屬于抵押登記,而是產權變更登記。
抵押當事人應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管理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
)、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復印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2)抵押當事人的資格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3)《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4)以期權房屋作抵押的,須提交有效的預售(購)房屋合同;(5)有效的房地產評估報告;(6)上級機關批準其以房地產作抵押的證明。登記機關審查后,對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記,在權屬證書上辦理登記,核發載明抵押權的《他項權證》。《他項權證》由抵押權人領取及持有,經注記的權屬證書發還抵押人保管。登記機關將有關材料復印存檔,登記資料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