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l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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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l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