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抵押權與留置權競合效力辨 【作者】王長秋/王力回【 文獻號】1-805【原文出處】南都學壇:哲社版【原刊地名】南陽【原刊期號】199901【原刊頁號】82~83【分類 號】D412【分類 名】民商法學 ...
抵押權與留置權競合效力辨
【作者】王長秋/王力回
【 文獻號】1-805
【原文出處】南都學壇:哲社版
【原刊地名】南陽
【原刊期號】199901
【原刊頁號】82~83
【分類 號】D412
【分類 名】民商法學
【復印期號】199905
【 標題 】抵押權與留置權競合效力辨
【 作者 】王長秋/王力回
【作者簡介】王長秋、王力回:鄭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郵編:450000。
【 正文 】
對本案究竟如何處理存在兩種相反觀點,即抵押權優先說和留置權優先說。
抵押權優先說的理由大致如下:
其一,李龍用自己的汽車抵押貸款時和營業部訂立了書面抵押合同,且到有關部門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因此汽車抵押合法有效。
其二,根據登記優先的原則,貸款抵押登記先于修理廠留置的發生,因此,抵押登記擔保的債權應優先于因修理而形成的債權。
其三,如果認為留置權可以優先于抵押權受償,將會使一些人鉆法律的空子,以一些簡易的修理阻礙抵押權的實現,導致許多規避法律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