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設定抵押的房產有哪些?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或抵押時受一定限制:
1、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地上沒有建筑物、構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純粹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進行抵押;
3、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4、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已經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土地使用權除外。
5、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6、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不得進行抵押。
7、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8、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9、以享有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獲得的房地產不能全額抵押,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10、違章建筑物或臨時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