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是抵押人將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將抵押的房地產拍賣,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房地產抵押是一種物權擔保方式,是以物權來擔保債務的履行。抵押物是一種不動產,抵押時是以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方式。抵押權人由于沒有實際占有抵押物,就有可能得不到抵押權,因而法律規定,設定抵押權時,抵押人必須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設定抵押時,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所謂房屋所有權證書,又稱房契,是政府機關填發的用以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所謂土地使用權證書,是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的憑證。土地使用權證書,由省國土廳統一印制,由土地所在縣(市)的國土管理機關頒發。一切國家機關、企事業(包括三資企業)單位、部隊、院校以及居民、農民,因非農業建設使用的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符合國家法規規定經政府審查批準,發給土地使用權證書,作為享受使用權的證據,其使用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