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順市房屋產權監理處 賴建平
房屋坐落貴州省安順市太平小區,房屋權利人劉某某(夫)、朱某某(妻)、劉某(子、未成年)。2009年6月,申請人持抵押借款合同、身份證、婚姻證明書、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到房屋產權監理處申請抵押登記。登記審核過程中,審查意見有二種:
一種意見認為: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所簽抵押借款合同是以劉某某、朱某某夫妻為主,夫妻二人之子劉某,14歲,屬未成年。可以不在擔保人(共有權人)欄簽字。因為其父母是法定監護人。同時無須再對借款用途進行承諾。說明和承諾該筆抵押貸款必須是用于子女劉某教育、醫療、生活所需費用;另一種意見認為,劉某與父母同為共有權人,在與銀行及房屋產權登記時所有文件資料中需擔保人簽字的都應參與簽字壓印。同時父母還需承諾用該房屋設定抵押借款的用途必須用于劉某身上。如果未成年人劉某不參與簽字壓手印就視為資料填寫不完善,不予登記辦理;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和觀點較為妥當。在通過詢問、調查了解該筆抵押借款的真實性后,劉某作為未成年人,按照《房屋登記辦法》釋義第43條解釋,“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但必須是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由其父母劉某某、朱某某簽字壓印即可,不用劉某再簽字壓印。劉某雖為共有權人之一,實際上是其父母從長遠考慮,怕將來出現產權紛爭及其過戶時所繳納稅費,產生一筆開支而采取的一種規避手段。當然,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父母應當根據末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告之其本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作為劉某的父母應當將該房屋作抵押貸款一事告之劉某。事實上,劉某某、朱某某二人已將其房屋作抵押貸款在申請登記時填寫了格式承諾書。保證該筆抵押貸款用作經營所賺利潤是為其子女劉某的教育、醫療、生活所需費用。為此,登記審核時,才出現了不同的爭議和意見。的確,在具體案件中,遍查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資料,均未見對此有專門規定和詮釋。筆者認為,尊重客觀事實,在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情況下,實事求是地處理好登記審核,關系到是否“以人為本”和諧登記,逐步化解當事人與登記機構的矛盾,幫助當事人端正對登記機構的正確認識尤為重要。隨著新的房屋登記辦法逐步深入實施,將會不斷地出現很多的新問題,在法律法規尚未規定到的地方有待于不斷補充和完善。但作為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實踐工作中不斷摸索、不斷總結、不斷解決新問題,真正將“服務于民,以人為本”落到實處,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不教條、不生搬硬套,采取靈活變通的方法方式去解決實際問題,更好地服務于人民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