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寧波市抵押貸款條例》規定: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及自然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抵押貸款活動,并以城市房地產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可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另據市建設委員會(2002)488號文件規定,下列以房地產抵押作擔保的債務行為,亦可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核發房屋他項權證:
(一)自然人之間借款的;
(二)自然人(單位內部職工)向本單位借款的;
(三)企業之間或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貨款擔保、承包經營的;
(四)企業與金融單位之間發生押匯、承兌、保函、融資租賃等金融中間業務的;
(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操作之規定的其他債務擔保行為。
編輯推薦:
貸款的房子能抵押嗎
房產抵押辦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