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們跟業主和中介公司簽訂了購買二手房的條約,首期付12萬,要求簽合同當天先付2萬元定金,一周內再付5萬元定金,最后5萬在過戶時付。由于我們買方在簽合同時根本不知道業主的房屋還在銀行抵押,仍未解押出來,我們按規定時間先付了2萬元定金后,去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時無意見到屋主的房產證復印件上寫著 “抵押”才知情的。
現時我們決定不付2月13日另需付的5萬元定金外,要求業主解除合同,并退回2萬元定金給我們,但業主和中介現在反而說簽合同時跟我們說房屋在抵押,用我們的7萬元定金來解押的事。基于三方說法不一樣,我想問清楚如果我們以“中介和業主簽合同時沒跟買房說清楚房屋在抵押的事實,且沒在合同里寫清楚我們付的那7萬元定金用來解押用的”這個原因為理由起訴業主和中介故意蒙騙,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2萬元定金嗎?如果起訴的話我們勝算有多少?
廣東江門劉存權律師回復:
如果對方用7萬元定金用來解押,然后還清自身的貸款并不影響過戶的情況下,合同的履行是有效的,你并不能解除合同要求退還定金的。如果對方因為隱瞞抵押事實而且還因為無法還清貸款過不了戶的情況下,那么他屬于欺詐,你可以要求對方退還雙倍定金的。
滬律網小編認為:
中介公司在交易過程中隱瞞該房屋已向第三人抵押的重要信息,誘騙買房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簽訂合同,存在合同欺詐行為。房產中介公司應當將預先收取的定金返還消費者。
當事人可以以存在欺詐或者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合同。有權主張退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