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宅基地使用權,國家向農民頒發《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作為體現權利的載體,其中可以證明哪些人享有宅基地以及宅基地面積和地上房屋面積,但實踐中,如果該證不具體寫明家庭成員姓名,如何判斷權利人?因析產需實際測量某間房屋與具體登記內容不符又如何認定?
筆者收集到成都高新區國土局制作的新舊兩種版本,舊版本是有戶主姓名、家庭人口數、其中工干人數、住址、房屋結構、間數、建筑面積的內容;此版本沒有具體家庭成員的姓名,僅能說明有多少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一旦非戶主的家庭成員作為原告要求析產時,還需要首先查明要求人是否為使用證中所包括的共同使用人,實踐中可以同期的戶口或政府相關部門的證明予以佐證,如果無法查明證書上的成員有哪些或無法證明原告系證書中指稱的家庭人口之一,只能以原告證據不足而予以駁回。
新版本內容有戶主姓名、總人數、住址、家庭成員姓名、房屋結構、間數、建筑面積、房屋四至界限。根據該版證書直接能夠判定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員,并根據房地不可分的原則進行析產。
對于訴訟中實際測量的房屋面積與使用證上載明的面積不符的問題,筆者認為國土局向村民頒布《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是行使行政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沒有義務對該行為進行審查。
析產時,法院應根據宅基地使用證上的面積進行分割,如果當事人訴請指向某一具體房間,需要測量的只是該房間面積。法院根據測量結果和應分得份額作出判決,該補償的補償。如果當事人僅要求確認份額,便無需測量。如果當事人對使用證上的面積不服,應當告知其向國土部門申請變更或提出行政訴訟。
知識拓展:
《物權法》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并獲得有權機關的批準。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占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準手續。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轉讓行為應征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第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使用權消滅。譬如出現地震、海嘯、山洪、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消滅。《物權法》第154條規定,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滅失的情形外,還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或者國家征收而使農戶失去宅基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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