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以上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3、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4、以房地產抵債的;
5、單位、個人購買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出售的商品房,產權屬個人或單位的;
6、房地產開發公司為滿足個人購房需要,以預收售房款或集資建房的;
7、單位集資建房,優價售與出資者,或者私建公助,個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而發生權屬轉移的;
8、外國企業、外國人(含外籍華人),在我國購買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9、未建成房屋產權連帶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的;
10、銀行開展有獎儲蓄、獎給中獎者,房屋所有權屬于個人的;
11.典期屆滿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載明期限經過三十年未贖,原列上應視為絕賣的;
12、房地產部門所管的直管公房,發生讓售的;
13、單位房屋(含內部)發生調撥,價撥的;
14、單位與單位、個人與個人、單位與個人等形式交換產權的;
15、房改中單位優惠出售給職工的房屋待進入市場后按有關文件辦理的;
1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