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不少購房人在買房后想將房屋轉讓,不管購房人買房時是否有此打算,都應在簽合同時給自己預留方便。
《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預購人在預售登記后、商品房竣工前轉讓其預購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二)已付清預售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的,預購人應當將其轉讓預購商品房的情況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預購的商品房的,預購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預售登記。”
對于貸款購房的人,即使銀行或房屋資金管理中心已將房款全部支付給房地產商,但由于期房貸款通常由房地產商提供階段性擔保,根據《擔保法》相關規定,貸款方式下的期房轉讓還是要經過擔保人───房地產商的同意。
房地產商通常都會要求購房人就分期付款單獨簽一個付款的補充協議,所有分期付款的購房人都應爭取在這個補充協議中加上一條,在付款期間,購房人希望轉讓已購房屋的,房地產商應接受并協助辦理變更預售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