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份購房指標轉讓協議,有著三十多年交情的劉、吳兩家“劍拔弩張”。
兩年前,吳丞(化名)將單位內部購房指標轉給好友劉曉方(化名),雙方立下協議,劉曉方塞給吳丞3萬元“指標費”。
兩年后,該套房價格足足上漲了40余萬元。
吳丞認為,單位此前明令禁止職工轉讓購房指標,加之簽約一事其愛人毫不知情,協議根本沒法生效。他要求,收回指標。
購房資格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可解除協議?從某種角度分析,劉吳兩家的民事糾紛,引出的卻是指標轉讓問題上的法律爭議。
法律專家指出,雖然房屋購買指標在法律上還屬于空白概念,但是定向購買商品房 指標轉讓合同應屬有效,且應當得到全面履行。
3萬元“賣”購房指標
事情還得從2009年11月說起,吳丞所在省級單位正組織職工團購商品房,地段雖然偏遠,可是價格卻便宜。
“位于南昌市高新區內京東大道上,均價約為3000元/平方米。”劉曉方回憶道,當時該片區均價為3800元/平方米,這樣算來確實便宜不少。
2009年12月,劉曉方、吳丞雙方簽訂轉讓協議。“我們有三十多年朋友關系,決定將自己名下團購指標轉讓給劉曉方名下,幫助他能夠購到略低于市場價的商品房。”
協議中約定,團購房所發生費用由劉曉方一家承擔,在一定時間內,劉曉方仍以吳丞名義交款,在辦理正式房產證時以劉曉方名義辦理房產證。
“交情歸交情,還是要感謝的。”為此,劉曉方拿出3萬元,吳丞欣然接受。
“升值40萬”起糾紛
今年7月初,吳丞通過“中間人”給劉曉方帶話,“房子要收回”。這個消息對于劉家來說無疑是震驚的,此時他們已以吳丞名義交納13萬余元房款。
隨后,他們向吳丞求證,對方給出明確答復。不過,吳丞認為,“收回房子”的理由很充分。他告訴記者,當初與老友簽訂協議時,他愛人并不知情。
“直到我把1.5萬元(3萬元分兩次給付)帶回家時,我愛人問道,‘錢是從哪里來的?’”這時,他愛人得知轉讓一事后,要求他將錢退還。
“這個(指購房指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現在她就是要房子,我做不通她的工作。”吳丞認為自己很無奈。
對于這個理由,劉曉方有些不能接受。他告訴記者,協議簽訂近兩年才提出這個理由,似乎有些晚。
劉曉方稱,他第一次拿出的1.5萬元并未退回來,而第二次送出的1.5萬元,吳丞還是繼續收下了。
吳丞指出,這份轉讓協議無效。“這根本就不是買賣合同,房產證還沒下來,怎么轉讓?”他認為,這份協議法律上應該完全不被認可。此外,其單位明令禁止職工轉讓購房指標,就這點而言,協議本身也沒法生效。
“協議是否有效,我們可通過法律途徑確認。”劉曉方說,如今,京東大道附近商品房均價約為7000元/平方米,現在這套房已上漲了40余萬元,這也許是雙方都未預料到的。
“朋友是否經得起考驗,現在談這個已沒有意義了。”劉曉方說。
一問
購房資格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屬期待利益轉讓
采訪中,吳丞曾提到,房產證還沒到手,因此這份轉讓協議無效。
“法律并沒有明令禁止購房指標轉讓,”江西贛維律師事務所律師陶小泉說。
陶小泉指出,雖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但這僅僅是對物權行為的限制。
職工按單位政策享有對團購房購買的權利,因該房在訂立協議時尚未實際取得,故職工對該房的權利尚屬于資格權利,在法理上可歸為一種期待利益,屬于債權范疇,可以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