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此外,凡房地產轉讓或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先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和申請轉移、變更登記,然后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不按上述法定程序辦理的,其房地產轉讓或變更一律無效。
對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做了明確規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管理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一種是需辦理出讓手續,變劃撥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另一種是不改變原有土地的劃撥性質,對轉讓方征收土地收益金。
不辦出讓手續的幾種情況
二是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三是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四是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五是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六是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七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對于暫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將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并在合同中注明。土地收益的征收辦法,在國務院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時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繳國家。對于轉讓的房地產再轉讓,需要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應當扣除已繳納的土地收益。